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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勇、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勇,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苏大明,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地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生,现住缅甸。被执行人李红,女,汉族,1979年12月20日生,现住缅甸。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勇、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于2017年0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张勇、李红支付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人民币52578.61元及自2015年0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均未发现张勇、李红有储蓄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张勇、李红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艾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