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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公司与李艳召、杨振国、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公司,李艳召,杨振国,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7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陈春,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艳召,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杨振国,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赵军,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艳召、杨振国、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26执7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