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金菊与刘春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菊,刘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何金菊,女,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刘春华,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何金菊与刘春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刘春华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谢新国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