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丽君与温州广大塑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君,温州广大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1883号原告:周丽君,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温州广大塑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15370-3,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城东工业园区D1号1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杨爱华。原告周丽君为与被告温州广大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代偿款21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广大塑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27日,吴传康、吴美玲、夏国洲、缪秀华、周丽君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以下简称苍南建行)签订一份编号为627271999020110001的《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吴传康、吴美玲、夏国洲、缪秀华、周丽君为广大公司于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向苍南建行借款本金提供最高额为1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无论苍南建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及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提供,苍南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7月2日广大公司与苍南建行签订一份编号为XC627271113071024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一),双方约定:借款金额2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5%。上述合同约定:计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如逾期还款,则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息上浮50%;如未按时还清的借款和利息(包括被告宣布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如借款人违约,则苍南建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2014年10月9日广大公司与苍南建行签订一份编号为XC62727111307102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2%。上述合同约定:计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如逾期还款,则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息上浮50%;如未按时还清的借款和利息(包括被告宣布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如借款人违约,则苍南建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2014年12月11日广大公司与苍南建行签订一份编号为XC627271113071027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三),双方约定: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496%。上述合同约定:计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如逾期还款,则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息上浮50%;如未按时还清的借款和利息(包括被告宣布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如借款人违约,则苍南建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2015年1月13日广大公司与苍南建行签订一份编号为XC627271113071026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四),双方约定: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496%。上述合同约定:计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如逾期还款,则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息上浮50%;如未按时还清的借款和利息(包括被告宣布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如借款人违约,则苍南建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上述一至四合同签订后,苍南建行依约支付了共计1260万元的借款;被告在诉讼前尚欠债务情况:合同一,欠本金250万元、期内利息5282.6元、自2015年7月2日起的逾期利息、复利;合同二,欠本金300万元及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的利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的逾期利息、复利;合同三、欠本金500万元及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的利息、2015年12月12日起的逾期利息、复利;合同四、欠本金180万元及自2015年6月21日起的利息。苍南建行与广大公司、浙江飞翔航空用品有限公司、杨爱华、吴传康、吴美玲、夏国洲、缪秀华、李统益、陈吴翠、王大栲、黄杨意、林瑜、林万营、周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温苍商初字第2735号,在诉讼过程中,苍南建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并于2016年1月13日登报公告向债务人告知。2016年7月21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王跃欢,并于2016年8月9日登报向债务人告知。上述债权转让后,周丽君与王跃欢于2016年11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11月29日替广大公司归还借款21万元,王跃欢撤回对周丽君的起诉。之后,广大公司未偿还周丽君的代偿款。另查明,2016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温州广大塑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丽君代偿款2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4465元,由温州广大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葱葱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