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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与刘殿君、荣慧琳、刘新华、扈永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刘殿君,荣慧琳,刘新华,扈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6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陈春,男,行长。委托代理人丛明,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殿君,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荣慧琳,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刘新华,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扈永春,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与刘殿君、荣慧琳、刘新华、扈永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