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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仲祥与卢磊、彭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祥,卢磊,彭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201号原告:仲祥,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军,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弟,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磊,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彭春艳,女,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仲祥诉被告卢磊、彭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仲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