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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春红与王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红,王宗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361号原告杨春红,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被告王宗俊,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红诉被告王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红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杨春红负担。审判员  徐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喜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