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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38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廖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822-3号原告(反诉被告):廖某,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艳萍,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华,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曹某,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凌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曹某在法定期间内以廖某为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决定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原告廖某与反诉原告曹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与反诉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曹某撤回对反诉被告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13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案件反诉费80元,由反诉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谭雄建人民陪审员  周新龙人民陪审员  刘金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