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东凯申请保全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凯,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保2280号原告王东凯被告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公司2017年6月15日原告王东凯向本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称,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告隐匿、转移财产,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77万元。原告王东凯自愿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贵H29***奥迪牌轿车一辆和自己所有的位于凯里市宁波路33号“鑫鼎国际名居”鑫汇居B3幢1单元1-**-*号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00*****,建筑面积为146.72平方米),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东凯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对原告王东凯所有的车牌号为贵H29***奥迪牌轿车一辆进行查封。三、对原告王东凯所有的位于凯里市宁波路33号“鑫鼎国际名居”鑫汇居B3幢1单元1-**-*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00*****,建筑面积为146.72平方米)进行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