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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忆玲与被执行人张国华、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忆玲,张国华,高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32号申请执行人:赵忆玲,女,1953年5月14日出生,住虎林市宾馆住宅楼3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张国华,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虎林市东丰委煤建21号。被执行人:高琴,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虎林市东丰委煤建21号。申请执行人赵忆玲与被执行人张国华、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黑0381民初1626号民事裁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国华、高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忆玲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忆玲与被执行人张国华、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忆玲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刚审判员 姜 伟审判员 孙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