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中央储备粮大安直属库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国,中央储备粮大安直属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国,男,1953年生,汉族,住大安市。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大安直属库。法定代表人张春勇,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张志国与中央储备粮大安直属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志国提出申请,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工资款付给他,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彻底解决。故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吉0882民初15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单东升审判员 万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孝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