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冬冬与郑建文、巩义市祥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冬,郑建文,巩义市祥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678号原告:张冬冬,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系张冬冬爱人),男,住巩义市。被告:郑建文,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巩义市祥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市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156796866。法定代表人:赵文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主要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冬冬与被告郑建文、巩义市祥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冬冬负担。审判员 李延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怡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