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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1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铁林与被告乐山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铁林,乐山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68号之三申请人:周铁林,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由旭,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乐山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法定代表人:雷学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涛,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韬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彭昌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男,住四川省沐川县利店镇,公司员工。原告周铁林与被告乐山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川1102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乐山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的工程款中的应收账款以16104元为限,采取了冻结的保全措施。周铁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周铁林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乐山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的工程款中的16104元应收账款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