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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与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洪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洪安东,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洪安旺,王起祥,福州康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洪煜倩,洪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1169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负责人:柳艺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建雄,男,系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职员,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洪安东。被告:洪安东,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现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洪安旺。被告:洪安旺,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王起祥,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福州康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洪炜。被告:洪煜倩,女,199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现住福州市闽侯县。被告洪炜,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与被告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洪安东、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洪安旺、王起祥、福州康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洪煜倩、洪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建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洪安东、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洪安旺、王起祥、福州康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洪煜倩、洪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2016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2、判令被告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429780元(该利息算至2017年4月10日)贷款到期后按《借款展期协议》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算至清偿日;3、判令被告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对被告设定抵押的抵押物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4、判令被告洪安东、洪安旺、王起祥、福州康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洪煜倩、洪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2015年7月9日,用房产所有权人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坐落于福州市××甘蔗街道××楼××层部分商业用房[房产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号,土地证号:侯国用(20**)第××号],建筑面积308.22平方米的商业营业用房作抵押,于2015年7月9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洪安东、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洪安旺、王起祥、福州康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洪煜倩、洪炜于2015年7月9日签订组合担保合同,向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贷款6000000元整,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于2015年7月9日向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发放贷款6000000元整,借款期限1年。该笔贷款到期后因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归还,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申请并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展期期限1年。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21日以来,每月拖欠利息,未能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经我社多次催收未果,截止2017年4月10日止,结欠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欠利息429780元。被告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已持续恶化,归还贷款的风险很大,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洪安东、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洪安旺、王起祥、福州康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洪煜倩、洪炜未作答辩。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款借据》一份、《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组合担保合同》、《抵押物清单》各一份、《借款展期协议》、《他项权证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组、《土地证复印件》一组、《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章程》一份、《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股东会同意借款协议书》一份、《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章程》一份、《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股东会同意抵押决议书》、《福州康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一份、《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股东会同意担保协议书》一份、《利息清单》一份。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洪安东、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洪安旺、王起祥、福州康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洪煜倩、洪炜未提交证据亦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用房产所有权人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坐落于福州市××甘蔗街道××楼××层部分商业用房[房产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号,土地证号:侯国用(20**)第××号],建筑面积308.22平方米的商业营业用房作抵押,于2015年7月9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洪安东、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洪安旺、王起祥、福州康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洪煜倩、洪炜于2015年7月9日签订《组合担保合同》,洪安东、洪安旺、王起祥、福州康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洪煜倩、洪炜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向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贷款6000000元整。协议签订后,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于2015年7月9日向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发放贷款6000000元整,借款期限1年。该笔贷款到期后因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归还,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申请并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展期期限1年。展期后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20日。截止2017年4月10日止,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结欠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429780元未归还。本院认为,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与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抵押物依法进行登记,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按约履行借款义务,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亦应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以起诉方式要求解除合同、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要求对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号、土地证号:侯国用(20**)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洪安东、洪安旺、王起源、福州康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洪煜倩、洪炜自愿为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在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未按期清偿借款时,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洪安东、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洪安旺、王起祥、福州康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洪煜倩、洪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与被告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二、被告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其利息42978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止;从2017年4月11日起,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贷款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未清偿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借款,则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有权对被告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坐落于福州市闽侯县××号东利楼1层部分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号、土地证号:侯国用(2009)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洪安东、洪安旺、王起祥、福州康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洪煜倩、洪炜对上述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808元,由被告福建省祥源通讯有限公司、洪安东、福州东利娱乐城有限公司、洪安旺、王起祥、福州康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洪煜倩、洪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燕人民陪审员  吴学勇人民陪审员  吴 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虞 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