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焦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焦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472号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康保县康保镇建设西大街路南。法定代表人刘洪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文,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焦永,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康保县。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雁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