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丛波与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波,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丛波,女,1989年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被执行人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丛波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