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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3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志宏与童中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宏,童中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3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志宏,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童中权,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徐志宏与童中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童中权价值27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