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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管新亮与被执行人岳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新亮,岳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391号申请执行人管新亮,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岳永强,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确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岳永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永强的银行存款2232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威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童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