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管新亮与被执行人岳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新亮,岳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391号申请执行人管新亮,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岳永强,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确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岳永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永强的银行存款2232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威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童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