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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林某、王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林某申请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审 判 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秋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