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林某、王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林某申请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审 判 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秋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