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静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770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被执行人:李兵,男。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执行人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7)辽0283民初110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工作,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间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用在法院另案的执行款(每年的)支付借款,直至还清止。现不要求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及股权登记信息,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