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5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与渠伟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渠伟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5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XX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钊,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渠伟光,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文,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好机械)因与被上诉人渠伟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7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盈好机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钊,被上诉人渠伟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盈好机械上诉请求: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工作期间,实行基本工资和计件工资相结合的工资组成制度。因被上诉人未在诉请的欠付工资期间出勤参加工作,没有计件产出,故不拖欠被上诉人工资。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年休假工资。上诉人在每年春节期间均另行放假五天视为员工年休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且被上诉人年休假请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渠伟光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盈好机械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渠伟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渠伟光于2006年3月起即在盈好机械同属一个法人的关联企业沈阳锦德机械有限公司从事磨床操作工工作。2014年7月1日起,非因渠伟光本人意愿,渠伟光转入盈好机械,工作地点、岗位、内容没有变化,工资由盈好机械发放,工作时间为早8点至晚5点,每周休息一天。入职时,渠伟光、盈好机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盈好机械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未支付渠伟光休息日加班费。渠伟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105元,2015年平均工资为3,565元,2016年1月至7月平均工资3,772元。2016年8月25日,渠伟光向盈好机械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盈好机械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盈好机械解除劳动关系。现渠伟光不服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沈于劳人仲字[2016]87号仲裁裁决书,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一审法院依法判令:1.盈好机械支付渠伟光2016年7月26日至8月26日工资3,636.39元;2.盈好机械支付渠伟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545.73元(2006年3月12日至2016年8月26日);3.盈好机械支付渠伟光2015年、2016年未休年假工资5,806.82元;4.盈好机械支付渠伟光失业金损失29,376元;5.盈好机械支付渠伟光休息日、延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4,201.08元(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6.盈好机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渠伟光于2014年7月1日入职盈好机械,职务系操作工。渠伟光在职期间,渠伟光、盈好机械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盈好机械为渠伟光缴纳了社会保险。2016年8月25日,渠伟光向盈好机械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盈好机械“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未缴纳保险”为由,与盈好机械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于2016年8月26日送达盈好机械。盈好机械未支付渠伟光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26日工资。另查明,渠伟光于1996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渠伟光2015年平均工资为3,565.48元,2016年1月至7月平均工资为3,772.6元。庭审中,盈好机械主张渠伟光在职期间已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未能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再查明,2016年8月29日,渠伟光向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事项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8月工资3,7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514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2016年未休年假工资5,705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金损失29376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费40,766元。2016年11月9日,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于劳人仲字[2016]87号仲裁裁决,裁决内容为: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3,700元、年休假工资2,769.91元;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送达渠伟光,渠伟光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6年12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本案中,渠伟光、盈好机械存在劳动关系,盈好机械对于欠付渠伟光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26日工资的事实无异议,故盈好机械应依法支付渠伟光该期间工资。关于欠付工资数额问题,庭审中盈好机械虽向法庭提供了渠伟光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明细,但鉴于该工资明细表无渠伟光签字确认,且渠伟光予以否认,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鉴于仲裁裁决盈好机械应支付渠伟光工资3,700元,盈好机械未提起诉讼,现渠伟光主张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26日工资3,636.39元,其请求合理,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渠伟光主张未休年假工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渠伟光于1996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至2016年8月26日原、盈好机械解除劳动合同之时,渠伟光已累计工作10年以上,现渠伟光主张年休假10天,其请求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带薪年休假属于公司福利待遇,其适用普通仲裁时效的规定,因年假不跨年安排,故渠伟光主张的自入职开始至2014年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渠伟光主张的2015年至2016年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渠伟光2015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2016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6天,故盈好机械应支付渠伟光带薪年假工资为5,360.03元(3,565.48元÷21.75天×10天×200%+3772.6元÷21.75天×6天×200%)。关于盈好机械提出渠伟光已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反驳意见,因盈好机械未能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渠伟光主张加班费问题。因渠伟光向法庭提供的加班证据无盈好机械单位签章,且盈好机械对渠伟光加班事实予以否认,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渠伟光主张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渠伟光虽以盈好机械“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未缴纳保险”为由与盈好机械解除劳动关系,但经审理查明,盈好机械已与渠伟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为渠伟光缴纳了社会保险,渠伟光亦无证据证明盈好机械应支付渠伟光加班费,而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不是劳动报酬,故盈好机械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渠伟光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盈好机械无需支付渠伟光经济补偿金。关于失业金损失问题。《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中,渠伟光与盈好机械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故渠伟光系自行离职,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可以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故渠伟光主张失业金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渠伟光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26日工资3,636.39元;二、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渠伟光带薪年休假工资5,360.03元;三、驳回渠伟光其他诉讼请求。如盈好机械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盈好机械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盈好机械提出不欠付渠伟光工作期间内的工资问题,渠伟光、盈好机械存在劳动关系,盈好机械对于欠付渠伟光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26日工资的事实无异议,故盈好机械应依法支付渠伟光该期间工资。关于欠付工资数额问题,庭审中盈好机械虽向法庭提供了渠伟光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明细,但鉴于该工资明细表无渠伟光签字确认,且渠伟光也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鉴于仲裁裁决盈好机械应支付渠伟光工资3,700元,盈好机械未提起诉讼,现渠伟光主张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26日工资3,636.39元,其请求合理,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未休年假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应对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盈好机械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带薪年休假属于公司福利待遇,其适用普通仲裁时效的规定。一审法院仅支持渠伟光2015年至2016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资并未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期限规定,故一审法院此判项正确。综上所述,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 慧审 判 员 周海鹏代理审判员 白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