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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6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高雨龙与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雨龙,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6175号原告:高雨龙,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希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园高普路1023号574室。法定代表人:王喜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威,该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意龙,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雨龙与被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高雨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的交易行为无效,同时返还原告损失款52586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在被告会员员工的指导下原告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远程指挥下安装被告所有的虚拟电子期货交易软件客户端后,在其指挥下进行虚拟电子期货交易,导致原告52586元的损失。在整个虚假交易过程中,原告被绑架交易,所有交易都是由被告旗下会员单位人员指挥交易,原告在整个过程中完全丧失判断控制能力。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客户协议书(网上签约版、综合类会员、客户双方适用)》载明:“客户完成交易账户开设手续后,应根据其自行选择的交易品种,向相关交易平台提交入市交易申请并在签署《入市交易协议书》后取得该交易平台的入市交易资格,方可入市交易该交易平台所允许的交易品种。”原告所提交的《客户报表》、《持仓单、平仓单、限价单、交割单》、《资金流水》,证实了原告在相关交易平台入市交易的事实,而前述协议约定了只有签署《入市交易协议书》后方可取得入市交易资格,故本院推定原告已签署该项协议。《入市交易协议书》中明确载明:“客户在签署本客户协议书等法律文件前,应认真、仔细阅读整份协议及相关附件。如已全部阅读、接受并同意签署有关协议及附件,经客户确认后,即对协议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该电子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客户亲笔签署的纸质协议相同。”该协议第二十三条还载明:“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客户与交易中心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可见,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系因原告与被告签订《入市交易协议书》产生的合同纠纷之诉。《入市交易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因履行该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本院受理后、首次开庭前被告向本院提出异议、指明仲裁条款并提交相关依据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属实,且未发现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故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告应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雨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桂娟审判员  李旭珊审判员  何辉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婷胡如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