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刑更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莫阳龙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阳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刑更203号罪犯莫阳龙,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一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阳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于2016年3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并于同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以罪犯莫阳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莫阳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得奖励分73.2分。(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32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该犯为累犯。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阳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原判决确认该犯为累犯,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建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阳龙减��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裕庆审判员 黎经耀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淇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