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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合肥恒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与昌发明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恒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昌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恒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发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昌发明。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723民初10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昌发明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期间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查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