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9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案件款24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将案件款2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