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遵化市瑞晨商贸有限公司、杨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遵化市瑞晨商贸有限公司,杨永,卢鑫,薛广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882号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吕继敏委托代理人:王金昌被告:遵化市瑞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薛广杰组被告: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卢鑫被告:杨永,男,1966年1月3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卢鑫,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薛广杰,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滦县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遵化市瑞晨商贸有限公司、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杨永、卢鑫、薛广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要求被告遵化市瑞晨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被告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杨永、卢鑫、薛广杰负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告遵化市瑞晨商贸有限公司、唐山新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杨永、卢鑫、薛广杰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00元,退回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