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志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志平,南雄市星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志平,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执行人:南雄市星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原雄州街道办事处工企业建设用地1号、2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郑章胜。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编号为CNZKRZ00076320130178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75277.58元及截至2014年12月20日的逾期利息23668.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79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瑞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