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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祥斌与五莲县高泽镇西黄柏沟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祥斌,五莲县高泽镇西黄柏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582号原告:袁祥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山东竞天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莲县高泽镇西黄柏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敦良,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安,五莲高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祥斌与被告五莲县高泽镇西黄柏沟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袁祥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祥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祥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祥斌负担。审 判 员 郑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志心书 记 员 李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