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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政府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66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娟,渭南市临渭区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政府,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梅,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涛,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