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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雷彪与邓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彪,邓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400号原告雷彪,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邓岗,男,199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雷彪与被告邓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邓岗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劳七村郑家楼湾23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