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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朋贵,张代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137号原告:胡朋贵,男。被告:张代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朋贵与被告张代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朋贵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胡朋贵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漆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