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281陈慧与张星晨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张星晨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281号原告:陈慧,女,199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张星晨,女,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虹(系张星晨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峰(系张星晨父亲)。原告陈慧与被告张星晨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陈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陈慧负担。审判员 卜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新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