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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俊灵与刘登岭、王丹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灵,刘登岭,王丹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71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俊灵,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燕鹏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登岭,住安徽省界首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丹阳,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杨志,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俊灵因与被上诉人刘登岭、王丹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民初6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刘俊灵与刘登岭系父女关系,刘登岭、王丹阳系夫妻关系。王丹阳系原界首市颍南小天使幼儿园校长,刘登岭现系界首市颍南嘉禾幼儿园法人。2013年4月26日,刘登岭、王丹阳作为甲方,刘俊灵作为乙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小天使幼儿园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壹仟元整。时间从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祘起,工资随教师工资上涨作适当上调,不约定上班在校时间。二、甲方每年支付乙方叁万元作为奖励,时间从二〇壹叁年元月1日祘起。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而本案刘俊灵主张工资款,并未提供工资欠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刘俊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回刘俊灵。刘俊灵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仅因刘俊灵未提供欠条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刘俊灵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登岭、王丹阳负担。刘登岭辩称:嘉禾幼儿园之前为小天使幼儿园,由于建设资金缺乏让刘俊灵帮忙借款,给予其一定投资回报,双方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王丹阳辩称:刘俊灵与刘登岭、王丹阳签订协议系劳动合同,刘俊灵要求支付工资报酬应仲裁前置;刘俊灵称协议系其为嘉禾幼儿园提供资金的回报,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俊灵要求刘登岭、王丹阳支付其应得的工资款及奖励18万元,依据的是其于2013年4月26日与刘登岭、王丹阳签订的协议书,从该协议内容看,是双方为小天使幼儿园事宜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有对工资报酬、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事项的约定,该协议的签订表明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刘俊灵依据该协议主张工资报酬,应先经仲裁前置程序,故一审法院驳回刘俊灵的起诉,并无不当,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贞审判员  罗 莹审判员  许敏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庆本判决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