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林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00号罪犯林甍,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尚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甍本次缴纳罚金10000元,已追缴违法所得42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甍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