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执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高某某、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产、车辆管理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冻结并定期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铁锋审 判 员 李 钤人民陪审员 马天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宝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