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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鞠志芹与李龙、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志芹,李龙,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858号原告:鞠志芹,女,汉族,1963年7月12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光,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龙,男,汉族,1996年11月7日生,住胶州市。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京东路7号凯顺名苑小区72号楼商业单元1层101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志芹与被告李龙、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志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清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