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483陈刚与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483号原告:陈刚,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刚与被告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陈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