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志、宋晓琪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宋晓琪,宋子豪,刘树芬,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许庄街道尹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750号申请人:宋志。申请人:宋晓琪申请人:宋子豪申请人:刘树芬被执行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许庄街道尹营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军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袁瑞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