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振某与刘学某、耿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某,刘学某,耿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82民初892号原告:王振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志,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某被告:耿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升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0503418X2(1-1)负责人:张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竟文。原告王振某诉被告刘学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界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志、被告刘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某、平安财险界首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536.62元;2、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8日,被告刘学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皖K×××××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界首市023县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泉阳镇××小庄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永久”牌电驱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2016年8月18日,界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刘学某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事后查明,被告刘学某驾驶的机动车的车辆所有人为耿某所有,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刘学某可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就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未与上述三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王振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其诉讼主体资格。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王振某和被告刘学某主次事故责任。3、住院病历及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住院的事实及花费情况。4、伤情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鉴定支出50元。5、维修车辆、更换电瓶、停车费、拖车费、交通费收据一组,证明原告因车辆维修、更换电瓶、停车、拖车、交通费共支出1500元。6、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前身体健康,一直从事务农,从事饲养猪。7、保险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事故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及被保险人为被告耿某。被告刘学某辩称: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车主耿某为原告垫付了1700元医疗费,委托我去医院交的。被告刘学某为支持其主张,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刘学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基本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刘学某的驾驶证一份,证明其有驾驶资格。被告耿某未进行答辩。被告耿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耿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耿某为该车皖K×××××号灰色“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平安财险界首支公司辩称:1、该案事实清楚,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明显超过当地标准,我司不予认可;诉请的营养费、护理费时间过长,应予以核减;诉请的交通费无相应票据证明,且金额明显过高;原告无相应的工作及误工证明,请求误工费不予支持;诉请的车损,无相应的维修清单及税务发票,无法说明车损情况,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2、答辩人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非医保费用。被告平安财险界首支公司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学某系被告耿某雇佣的司机。2016年8月18日6时42分许,被告刘学某驾驶被告耿某所有的皖K×××××号灰色“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沿界首市023县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泉阳镇××小庄路段时,与自北向东(左转弯)上道路的原告驾驶的“永久”牌电驱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事故经界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学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当日被送往界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肺挫伤,于2016年9月6日出院,共住院19天。出院后,原告又多次前往界首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原告住院期间,被告耿某垫付医疗费1700元。另查明,原告王振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被告耿某系皖K×××××号灰色“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界首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保险限额300000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该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因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被告刘学某驾驶机动车与驾驶电驱动三轮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学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刘学某系被告耿某雇佣的司机,故被告耿某应当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平安财险界首支公司作为皖K×××××号灰色“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承保单位,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振某在诉讼中提供的村委会证明证明了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前身体健康、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并饲养生猪,故误工费应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原告王振某提供的泉阳朱雷电动车专卖的票据一张证明包括车损,因非正式票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平安财险界首支公司辩称原告的赔偿款中有非医保用药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非医保用药事实的存在,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王振某的合理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7002.92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医药费合法票据,据实认定。2、误工费1639.7元。根据原告出院时的医院诊断,误工期确定为住院期间19天,误工费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业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要求按照每天86.3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3、护理费2204元。根据原告出院时的医院诊断,护理期限确定为住院期间19天,护理费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要求按照每天116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4、营养费570元。营养费根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19天,按每天30元标准进行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19天,按每天30元标准进行计算。6、伤情鉴定费5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鉴定费发票,据实认定。7、原告主张的停车费和拖车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维修费即车辆损失,虽原告未能提供正式发票证明其驾驶电驱动三轮车的实际损失,但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认定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的事实。结合本院调取该事故的公安交通卷宗中原告车辆受损的照片状况以及当地二手电动车的市场行情,酌情支持570元;交通费为190元,根据原告实际住院期天数19天,酌定10元/天进行计算;上述损失合计12796.62元,其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8142.92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计4033.7元;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包括鉴定费、车辆损失计62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界首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扣除被告耿某已垫付的医疗费1700元,被告平安财险界首支公司共计应赔偿原告11096.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振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96.2元;二、驳回原告王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原告王振某承担1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承担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