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执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亮与纪发、郝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纪发,郝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2095号申请执行人李亮,男,蒙古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纪发,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郝金生,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李亮与纪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纪发与郝金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纪发的征地补偿款及其他所有款项,冻结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执行人郝金生的征地补偿款及其他所有款项,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