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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股东)与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股东),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联实业有限公司,方桔平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240号原告(被执行人股东):吴钢军,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申请执行人):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金隆花园金梅轩14层1424室。法定代表人:陈凌军,董事长。第三人(被执行人):浙江浙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60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吴钢军,执行董事。第三人(被执行人股东):方桔平,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吴钢军与被告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浙联实业有限公司、方桔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正式立案受理。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钢军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宓旭庆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王兰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