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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利新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新,张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968号原告:王利新,男,1966年9月9日出生,回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晖,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原告王利新诉被告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王利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利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利新负担。审判员  袁俊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帅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