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利新与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新,张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968号原告:王利新,男,1966年9月9日出生,回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晖,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原告王利新诉被告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王利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利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利新负担。审判员 袁俊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帅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