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宏轩与王粉玲、一审第三人沣东新城秦都辖区征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因共有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宏轩,王粉玲,沣东新城秦都辖区征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0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宏轩,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军,咸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粉玲,女,汉族。一审第三人:沣东新城秦都辖区征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梅孝利,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男,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宏轩与被申请人王粉玲、一审第三人沣东新城秦都辖区征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宏轩以本案的再审申请需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宏轩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宏轩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石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