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省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建民、谭丽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建民,谭丽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604号申请人:湖南省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斌。被申请人:长沙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368号。法定代表人:谭建民。被申请人:谭建民,男,汉族,1952年10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谭丽莎,女,汉族,1978年1月27日出生。申请人湖南省财信��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建民、谭丽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建民、谭丽莎银行存款人民币7732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湖南财信达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万家丽南路二段某某号某某小区商业铺面房产3套房屋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建民、谭丽莎银行���款人民币7732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湖南财信达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万家丽南路二段某某号某某小区商业铺面房产3套房屋的转让手续。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省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