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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50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隋欣与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欣,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0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隋欣,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达道街20号3单元303室。被执行人: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19号A栋2单元3层1号。法定代表人:袁忠臣,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隋欣与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黑0104民初29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隋欣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413225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