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涿州市万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亚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万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亚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068号原告涿州市万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晨。委托代理人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丽,女,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万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亚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克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