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北省恒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德铜牛星河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恒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铜牛星河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恒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德铜牛星河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恒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德铜牛星河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9日通过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即被执行人承德铜牛星河制衣有限公司用兴隆国用(2009)第017号登记的国有土地,抵顶欠河北恒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61900.00元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承德铜牛星河制衣有限公司的兴隆国用(2009)第017号登记的国有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恒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偿1061900.00元的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恒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恒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瑞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