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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梁宝来与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宝来,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473号原告:梁宝来,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玲,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塘路与葛万路交口。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建,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佑诚,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宝来诉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宝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魏丽彤代理审判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张春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