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内丘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郝新梅、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丘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郝新梅,张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493号原告:内丘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内丘县前表山村,组织机构代码证39897143-9。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服务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开,男,该服务社工作人员。被告:郝新梅,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张俊杰,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原告内丘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郝新梅、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内丘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6月19日以已与被告郝新梅、张俊杰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丘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原告内丘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范卫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靖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