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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内丘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郝新梅、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丘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郝新梅,张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493号原告:内丘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内丘县前表山村,组织机构代码证39897143-9。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服务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开,男,该服务社工作人员。被告:郝新梅,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张俊杰,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原告内丘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郝新梅、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内丘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6月19日以已与被告郝新梅、张俊杰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丘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原告内丘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范卫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靖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