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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1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游洋与刘学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洋,刘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游洋,男,1975年12月18日,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刘学刚,男,195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游洋与刘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学刚在中国工商银行泸州分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冻结被执行人刘学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319.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金桥 来源:百度“”